我国公司法是如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我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不太清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有啥规定。之前公司开大会也没通知我,我感觉自己权益可能受影响了。想了解下我国公司法在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以后能更好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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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公司运营中的重要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有详细规定。 首先是召集和主持主体。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这一系列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况下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的责任主体,确保会议能有序开展。 其次是会议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让股东有足够时间了解会议相关信息,做好参会准备。 再者是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这保障了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上提出自己关心的问题和建议。 最后,对于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无记名股票持有人的表决权能得到规范行使。总之,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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