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股东会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东会在公司的运营中扮演着关键角色。首先来明确一下它的概念和组成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它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简单来说,股东会就像是公司的“大脑”,掌控着公司很多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股东会有诸多重要职权。它可以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这关乎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比如公司打算开拓新市场,或者投资一个新项目,就需要股东会来拍板。还能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决定他们的报酬事项。另外,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也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以及修改公司章程这些重大事项,股东会也有决定权。对于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在会议召集和主持方面,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在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等六种情形下,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等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类似,且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相关概念: 股东会:依法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利机构,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 。 临时会议:在特定情形下,如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等提议时召开的股东会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