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罪并罚制度是怎样的?


数罪并罚是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指的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在对其量刑时,要把他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干了好几件违法犯罪的事儿,不能只处理其中一个,而是要综合起来一起算。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制度有明确规定。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这里面涉及到几个重要的原则。首先是限制加重原则,也就是刚才提到的在总和刑期和最高刑期之间确定最终刑期,同时有上限限制。比如,张三犯了两个罪,一个判了5年有期徒刑,一个判了7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是12年,数刑中最高刑期是7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就在7年到12年之间确定,而且不能超过20年(因为总和刑期不满35年)。 其次是吸收原则,当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刑罚就不再执行了。例如李四犯了罪,一个罪被判死刑,另一个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那最终就只执行死刑,有期徒刑就被死刑吸收了。 还有并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比如王五犯了罪,一个罪判处罚金2万,另一个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那么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都要执行。 另外,对于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情况,《刑法》也有相应规定。根据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而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既考虑到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的数量和危害程度,又避免了过度惩罚,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