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自首的?


自首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对于鼓励犯罪人主动归案、改过自新,节约司法资源有着重要意义。下面我们详细介绍我国法律对自首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看自首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简单来说,就是犯罪人在犯罪后,主动找到司法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如实地交代自己做过的犯罪行为。比如,张三偷了东西后,主动到派出所,把自己偷东西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都详细说了出来,这就可能构成自首。 对于自动投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不过,该解释也明确了一些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例如,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还有,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这里强调的是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只是隐瞒了一些次要的情节,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另外,还有一种特别自首的情况。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也就是说,这些人如果交代了司法机关不知道的自己的其他犯罪行为,也可以按照自首来处理。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自首行为的肯定和鼓励,给予自首者一定的宽大处理,促使更多的犯罪人选择主动归案,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改造。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对自首的规定是比较明确和具体的,既有一般自首的规定,也有特别自首的规定,并且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在量刑上给予了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待遇。这些规定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犯罪人的改造有着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