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如何认定事实婚姻的?
我和对象没领结婚证,但已经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多年,还育有子女。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我们这种情况算不算事实婚姻,该怎么认定呢?我很关心这个,怕之后会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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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经过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种关系。不过,民法典本身并没有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作出直接规定,而是要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结婚实质要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等。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从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国法律就不再承认新的事实婚姻了,只有补办结婚登记,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 如果涉及到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在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况下,会按照婚姻关系来处理;如果是同居关系,则会根据具体情况,参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例如,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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