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的?
我感觉自己的隐私好像被侵犯了,但不太确定。有人未经我同意就把我一些私密的事情告诉别人了,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像这种情况算侵犯隐私权吗?具体是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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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民法典认定侵犯隐私权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也就是说,如果有人故意去打探别人不想让人知道的私密信息,或者打扰别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就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例如,偷偷翻别人的日记、信件,或者在别人家里安装摄像头等行为。 其次,对于私密空间,民法典明确保护自然人的住宅等私密空间。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的私人房间、电子邮箱等私密空间,也属于侵犯隐私权。比如,没有得到主人同意就进入他人的卧室进行搜查。 再者,私密活动也受法律保护。他人的私人聚会、个人的日常活动等,只要是当事人希望保持私密的,都不能被随意打扰或公开。如果有人偷偷拍摄别人的私人聚会并传播出去,这显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最后,私密信息也在保护范围内。个人的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健康信息等都属于私密信息,未经本人同意,不能被他人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比如,商家未经顾客同意就把顾客的联系方式卖给其他机构,这就是侵犯了顾客的隐私权。所以,判断是否侵犯隐私权,关键看是否有侵害他人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信息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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