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离婚房产是如何分割的?


在离婚时,房产分割是一个比较复杂且关键的问题,民法典对此有详细的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白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获得的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属于一方独自所有的财产。对于房产分割,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张三在结婚前自己出钱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也只有张三的名字,那么离婚时,这套房子还是归张三所有。 如果是一方在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且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方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李四婚前付了首付买了一套房,婚后和妻子一起还贷,房产证上是李四的名字,离婚时,如果两人协商不成,法院可能会把房子判给李四,但李四需要对妻子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产增值部分给予补偿。 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通常会按照平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王五和赵六婚后一起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王五的名字,离婚时,他们可以先协商如何分割这套房子,如果协商不好,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进行判决。 此外,如果房产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情况又有所不同。若一方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若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