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中的民法监护是如何介绍的?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里的监护是一个重要的知识点。监护,简单来说,就是对那些因为年龄小或者精神状况等原因不能完全照顾自己、行使民事权利的人的一种保护和监督制度。 监护主要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和意定监护等类型。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方式。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就是法定监护在法条中的体现。 指定监护则是在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由相关部门指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遗嘱监护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监护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意定监护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在司法考试中,对于监护的考察可能会涉及到监护人的资格、监护职责的履行、监护关系的终止等方面。比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这些都是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总之,深入理解民法中的监护制度,对于司法考试是非常有帮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