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是如何划分的?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划分。 首先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是共同加害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种类型强调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共同故意是指多个侵权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他们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意思联络。比如,甲和乙商量好一起去砸丙的车,他们的行为就是基于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过失则是指多个侵权人虽然没有共同故意,但都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两个建筑工人在施工时都没有按照安全规范操作,导致建筑材料掉落砸伤路人,这就属于基于共同过失的共同侵权行为。 其次是教唆、帮助型共同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是指通过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故意唆使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比如,甲教唆乙去殴打丙,甲就是教唆人,乙是行为人,甲和乙要对丙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帮助则是指为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工具、技术或者其他便利条件。例如,甲为乙盗窃丙家提供了开锁工具,甲的行为就属于帮助行为,甲和乙要对丙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还有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比如,甲、乙、丙三人在楼顶往楼下扔石头,其中一块石头砸伤了路人丁,但无法确定是甲、乙、丙中谁扔的石头砸伤了丁,那么甲、乙、丙三人就要对丁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这种类型中,多个侵权人之间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他们的行为是分别实施的,但却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例如,甲的工厂排放污水污染了河流,乙的工厂也在同一河流排放污水,导致下游的养殖户丙的鱼死亡。甲和乙的排放污水行为是分别实施的,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但都对丙造成了损害,此时就要根据他们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各自的责任。如果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就平均承担责任。 总之,了解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类型划分,对于准确认定侵权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