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对抵销是如何界定的?


在合同法领域,抵销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债务清偿的程序,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通俗来讲,抵销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 在我国《民法典》(原合同法相关内容已被民法典吸收整合)中,对抵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抵销。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例如,甲欠乙1万元货款,同时乙也欠甲1万元借款,这两笔债务的标的物都是货币,种类和品质相同,且都已到期,那么甲或者乙都可以主张将这两笔债务进行抵销。法定抵销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这是抵销的基础,如果只有一方负有债务,另一方没有相应的债权,就不存在抵销的可能。其次,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常见的如金钱债务,无论数额大小,都可以进行抵销。再次,双方的债务均已到期。未到期的债务,债权人不能要求提前抵销,否则会损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最后,债务不属于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范围。比如,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像提供劳务的债务,一般就不能进行抵销。 约定抵销则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意味着即使双方的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只要双方达成合意,也可以进行抵销。例如,甲欠乙一批钢材货款,乙欠甲一批设备租金,钢材和设备租金属于不同的标的物,但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约定将这两笔债务进行抵销。约定抵销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抵销的条件、范围和方式等。 抵销在法律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节省当事人的交易成本,避免双方分别履行债务所带来的繁琐程序和费用。同时,抵销还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当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可能无法履行债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抵销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减少损失。总之,了解合同法中关于抵销的界定和规定,对于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