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样认定台湾籍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在探讨法院如何认定台湾籍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些基本概念。股权转让,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把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对于台湾籍自然人的股权转让,由于涉及特殊的主体身份,在认定效力时会有一些特殊考量。 首先,从法律适用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台湾籍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如果当事人约定了适用的法律,法院会尊重该约定。若没有约定,通常会考虑合同履行地、公司所在地等因素来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一般情况下,因为公司在中国内地,多会适用中国内地法律。 其次,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要求。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对于台湾籍自然人受让股权,同样要遵循这些程序。若未按程序进行,可能会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再者,审批与登记方面。虽然目前对于一般的内资企业股权转让,大多不需要经过特别审批,但如果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的领域,或者公司性质因为该股权转让发生变化(如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同时,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股权转让后要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未完成审批或登记,也可能对股权转让的效力产生影响。 另外,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台湾籍自然人股权转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台湾籍自然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或者转让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股权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认定台湾籍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会审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合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并且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影响股权转让效力的特殊情形。总之,法院认定此类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合法和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