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样认定国有企业法人股转让协议的效力?


法院认定国有企业法人股转让协议的效力,是一个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的过程。 首先,要判断协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对于国有企业法人股转让,国家有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可能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程序等。如果转让协议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那么协议很可能会被认定无效。比如,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转让国有企业法人股,这种转让行为就违反了相关规定,协议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 其次,要审查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三个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如果在签订协议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一方不是真实自愿地签订协议,那么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一方以虚假的信息欺骗另一方签订转让协议,这种情况下协议的效力就存在问题。 再者,还要考虑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国有企业法人股转让通常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包括审计、评估、进场交易等。如果转让程序不符合规定,也会对协议效力产生影响。比如,没有进行资产评估就进行转让,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法院可能会认定协议无效。 此外,协议的内容是否公平合理也是法院考量的因素之一。如果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损害方也有权请求撤销协议。例如,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且没有合理理由,就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最后,还要看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如果双方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恶意串通签订转让协议,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该协议无效。比如,双方勾结故意压低转让价格,损害国有资产权益,这种协议是不会被法院认可其效力的。总之,法院会从多个角度全面审查国有企业法人股转让协议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