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处理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情况?
我在和别人交易房屋的时候,我的一个朋友说他有优先购买权,可我之前不知道这回事,现在他说我侵害了他的优先购买权要去法院告我。我想知道法院一般会怎么处理这种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情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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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当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从确认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来看,法院会审查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所以,如果是房屋租赁中的优先购买权纠纷,法院会看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关系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在租赁期内等。 其次,对于优先购买权受侵害的救济方式。若优先购买权成立,法院可能会支持优先购买权人按照同等条件购买标的物。比如在房屋买卖中,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要求以出卖人与第三人相同的价格、付款方式等条件购买该房屋。 再者,如果标的物已经过户给第三人,无法再实现优先购买权人的购买目的,法院会判决出卖人对优先购买权人进行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优先购买权人因丧失购买机会而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最后,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既要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考虑交易的稳定性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若第三人是善意取得标的物,法院会在保护优先购买权人权益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第三人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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