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有外债法院会怎么判决?


在夫妻离婚涉及外债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会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判定。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有明确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离婚时,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如果认定为共同债务,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如何偿还,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债务的形成原因等都是法院考虑的因素。 而对于个人债务,一般由负债一方独自承担。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都属于个人债务。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关键。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同样,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总之,夫妻离婚时外债的判决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公平合理地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和方式。当事人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