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案件如何进行审查?


在我国,法院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案件的审查是有明确规定和流程的。 首先,要明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概念。简单来说,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本国法院认可外国法院判决在本国具有与本国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则是在承认的基础上,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实现外国法院判决确定的内容。 对于审查的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相关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法院审查的具体方面如下: 一是审查管辖权。外国法院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是重要的审查内容。我国法院会依据我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来判断。如果外国法院的管辖违反了我国法律的专属管辖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国际通行的管辖原则,我国法院可能不予承认和执行。例如,我国法律规定某些涉及不动产的纠纷,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我国法院管辖,如果外国法院对这类案件进行了判决,我国法院在审查时就会重点考虑其管辖权问题。 二是审查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这包括外国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当事人是否得到了合理的通知和辩护机会等。如果外国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严重瑕疵,比如当事人没有得到合法的传唤就被缺席判决,我国法院可能会认为该判决不公正,从而不予承认和执行。 三是审查是否存在违反我国公共秩序的情况。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内容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基本原则、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等,我国法院将不会承认和执行该判决。例如,外国法院的判决可能支持了某种在我国被法律禁止的行为,我国法院就会以违反公共秩序为由不予承认。 四是审查是否存在互惠关系。互惠原则是指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是该国法院也会对我国法院的判决给予承认和执行。如果我国与该外国之间没有缔结或者参加相关国际条约,也不存在互惠关系,我国法院可能会对承认和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持谨慎态度。 在审查流程方面,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法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看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果符合,法院会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也可能会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最后,法院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裁定。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