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如何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通俗来讲,就是在上面描述的这种情况下,本来是债务人向他的债务人要钱,但是债务人不积极去要,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时候债权人就可以代替债务人去要这笔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并且已届清偿期。合法确定意味着债权是基于合法的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并且数额是明确的。已届清偿期就是说还钱的时间到了。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这么做。再者,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即债务人对他的债务人的债权也到了该还钱的时候。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在诉讼中,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次债务人(也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法院会对债权人是否满足代位权行使的条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就会支持债权人的请求。当债权人胜诉后,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总之,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