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其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事项该如何处理?
我作为债权人参加了债权人会议,有一些事项表决没有通过,我不太清楚接下来该怎么处理。不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有没有明确的规定,我该采取什么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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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会议中,当出现表决未通过的事项时,不同类型的事项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一些重要事项,如通过和解协议草案、通过重整计划等,如果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法律有特殊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若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一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同样,关于和解协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如果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另外,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事项,如果债权人会议经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批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综上所述,债权人在面对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事项时,要依据具体事项的类型,按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既可以与相关方进行协商争取再次表决,也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介入裁定,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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