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如何组成的?
我作为一名债权人,不太清楚债权人会议到底是由哪些人组成的。在债务处理的过程中,我想了解自己是否有资格参加债权人会议,以及会议里还有哪些角色,他们都有什么样的权利和职责,希望能得到清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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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中,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机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组成。 首先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这里的债权人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人。这些债权人涵盖了多种类型,比如普通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等。普通债权人就是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他们在债权人会议中有着重要的话语权,能够参与讨论和表决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重整计划等重要事项。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虽然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同样也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其表决权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这两项事项,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没有表决权。 其次,债权人会议还设有债权人会议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其职责主要是主持债权人会议,确保会议按照法定程序有序进行。在会议过程中,债权人会议主席要把控会议的节奏,维护会议秩序,保障各债权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此外,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也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虽然他们通常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这是因为债务人的破产可能会对职工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让职工和工会代表参与债权人会议,能够使他们的诉求得到一定程度的表达和关注,体现了法律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既包括依法申报债权的各类债权人,又有债权人会议主席这一主持角色,同时还考虑到了债务人职工和工会代表的参与,这种多元化的组成结构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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