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行为能力人是如何划分的?


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刑法上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状态。我国法律对刑事行为能力人的划分,主要是依据年龄和精神状态等因素。 首先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对自己实施的任何犯罪行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来说,这个年龄段的人在智力和心理上已经相对成熟,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意义,所以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 其次是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个年龄段的人,虽然在认知和控制能力上有所发展,但还不完全成熟,所以法律只要求他们对这八种严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然后是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些规定考虑到了特定人群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体现了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罪责相适应原则。 最后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不满十二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他们在年龄或者精神状态上,不具备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