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是如何适用的?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因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是如何适用的。 首先是适用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其他重大过错则是一个兜底条款,比如一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等严重影响婚姻关系的行为。 其次是请求权的主体。只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行为,那么任何一方都不能请求对方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再者是提出的时间。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最后是赔偿的范围。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坏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因过错方的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的赔偿,其数额的确定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让过错方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符合上述情形的情况,无过错方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