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离婚是如何判的?


法院判决离婚,主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权等方面进行判定。 首先是关于是否准予离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法院判断是否离婚的核心在于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其次是财产分配问题。在处理财产分配时,法院会根据全体当事人的实际付出及需求,并以公平、合理作为原则来决定财产如何分配。在不存在或者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共同财产通常会平均分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若一方有过错,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那么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提出赔偿要求,法院在裁决过程中也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最后是子女抚养权归属。法院会将孩子的利益视作首要考量方向,权衡和考虑到各方的经济能力、养育环境、陪伴孩子的时间等诸多方面的要素,以期最后所做的判决能最大化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比如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孩子,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十周岁以上的孩子,还会参考其本人意愿 。 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相关概念:(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