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从属性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买了块地,了解到地役权有从属性,但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这块地的使用涉及到和相邻地块的一些通行、排水等约定,我想知道地役权从属性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对我的权益和义务有啥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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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存在,不能单独处分。下面我们详细解释一下地役权从属性的相关规定。 首先,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简单来说,就是地役权是跟着需役地走的。比如,甲有一块土地A,为了更好地利用这块土地A,甲和乙协商设立了地役权,允许甲的人员和车辆从乙的土地B上通行。之后,甲如果要把土地A转让给丙,那么这个地役权也会跟着土地A一起转让给丙,甲不能把地役权单独留下来或者转让给别人,而只转让土地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抵押。如果需役地的权利人将需役地进行抵押,那么地役权也会一并成为抵押的对象。举个例子,甲将自己的土地A抵押给银行贷款,因为地役权是从属于土地A的,所以地役权也会随着土地A一起抵押给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最后,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比如,甲把自己土地A的一部分转让给丁,而这部分转让的土地涉及到之前设立的地役权,那么丁就自动享有这个地役权。这体现了地役权的从属性,保证了地役权在需役地部分转让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总之,地役权的从属性是为了保障地役权的设立目的能够实现,维护需役地和供役地之间的合理利用关系。它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需役地的权利人在进行土地转让、抵押等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这些规定,以确保地役权的合法流转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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