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需要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多种情形,不同情形下解除的方式和条件有所不同。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协商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好比两个人商量一件事情,双方都同意了,这件事就可以办。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坐下来好好谈,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过,通常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这里又分为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 过失性辞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员工在试用期表现不达标,或者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像多次旷工、泄露公司机密等,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过失性辞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虽然是合法解除,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还有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济性裁员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总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可能面临支付赔偿金等法律后果。劳动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