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法是如何进行保护的?


驰名商标法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多个方面,以维护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 首先,从保护范围来看,普通商标的保护一般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而对于驰名商标,即使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会被禁止。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其次,在商标注册环节,驰名商标享有特殊待遇。如果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且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再者,在商标侵权纠纷中,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更大。对于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后,在域名注册方面,如果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也可以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