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是如何认定的,又有哪些特殊保护呢?


驰名商标,简单来说,就是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商业活动中,驰名商标往往代表着较高的商业价值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是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是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行政认定方面,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司法认定方面,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法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体现在多个方面。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上,《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也就是说,即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他人也不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之近似的商标。 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更广。《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意味着,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跨类别受到保护,防止他人在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从而保护了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商业价值。此外,在企业名称登记方面,如果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可能会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