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保厅是如何解读加班费计算方法的?


在广东省,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劳保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首先,我们需要明白加班费的基本概念。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额外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在广东省,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的确定也有相应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但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另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总之,广东省的劳动者在计算加班费时,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解读来准确计算自己应得的加班费。如果遇到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