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政策是国家为了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给予部分行业一般纳税人的一项税收优惠措施,允许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相关内容。 首先,适用的主体和条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相关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适用15%的加计抵减政策。这里销售额比重的计算区间,新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对于已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其次,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比例。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这里需要注意,如果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再者,加计抵减政策的申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在纳税申报时,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额体现在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栏按以下公式填写。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最后,加计抵减政策的有效期和其他规定。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