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借款的担保人要如何承担责任?


在借款关系中,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形来判断。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担保的类型,常见的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只有当借款人实在没有能力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还款,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也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此外,担保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担保人需要承担的不仅仅是借款本金,还可能包括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担保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这意味着担保人替借款人还了钱之后,可以向借款人要求偿还自己代为偿还的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作为借款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范围需要根据保证的类型、合同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在成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充分了解自己可能面临的责任和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