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是如何认定的?
前几天我开车出门,和另一辆车发生了轻微碰撞,当时我因为有事着急走,就没停车处理。后来越想越担心,这会不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啊?我想了解下肇事逃逸具体是怎么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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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简单来说,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行为。 认定肇事逃逸需要考虑主客观两个方面。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如果只是因为惊慌失措或者其他非逃避法律责任的原因而暂时离开现场,并且之后及时主动联系警方或返回现场配合处理,一般不认定为肇事逃逸。例如,有的司机在事故发生后,因为害怕被受害者家属殴打而暂时躲避,之后又主动投案的情况。 从客观方面来说,表现为行为人在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这里的逃离并不局限于物理意义上的快速离开,还包括在现场隐匿、假装不是事故当事人等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肇事逃逸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就可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形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所以,判断是否构成肇事逃逸,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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