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如何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


在探讨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协议管辖”的概念。协议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在发生民商事纠纷时,由哪个法院来进行管辖。这种约定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对相关事宜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安排适用的范围是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这里的“书面管辖协议”指的是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对于申请认可和执行的程序,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而且,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应当是终审判决。 此外,该安排还规定了一些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比如,根据原审法院地的法律,管辖协议是无效的,但选择法院已经判定该管辖协议为有效的除外;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执行地法院已经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就相同诉讼请求作出的判决等情况。 如果当事人向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应当提交申请书、判决书副本等相关材料。并且,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内地与香港地区民商事交流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在进行相关操作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自身的诉求能够得到有效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