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如何构成的?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一种在税收征管领域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下面来详细解释它的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此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并非一般人能够构成。具体来说,主要是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像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由于其工作性质,在出口退税相关流程中具有一定的职责和权限。例如海关人员负责查验出口货物的真实性等情况,外汇管理机关人员负责监管外汇的收支等。只有这些特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才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犯罪主体的规定里有明确指向,针对特殊主体的犯罪,是为了约束和规范这些特定岗位人员的行为。 其次是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也就是说,这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会导致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结果,却依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比如,海关工作人员明明知道某企业的出口货物不符合退税标准,但因为收受了企业的好处,故意为其提供虚假的出口证明文件,这种行为就是出于故意的心理状态。故意的主观心态是构成该罪的重要因素,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等过失导致错误提供出口退税凭证,一般不构成此罪。 然后是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而实行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增强竞争力。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破坏了这一制度的公平性和正常运行,使得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了退税,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和正常管理秩序,影响了国家机关在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有效运作。 最后是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出口退税凭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徇私舞弊”则是指为了个人私利、私情等,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比如,工作人员不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就为其出具虚假的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常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比如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达到一定的数额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构成要件,才会被认定构成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