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行使可抗辩权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在探讨保险人行使可抗辩权的具体方式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可抗辩权。可抗辩权是指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特定情况下对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请求的权利。这是为了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投保人的欺诈等不当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处理保险相关问题的重要准则。其中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这一条款为保险人行使可抗辩权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支撑。 保险人行使可抗辩权常见的方式之一是解除保险合同。当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在投保时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等情况,且这些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种费率承保时,保险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例如,投保人在投保健康险时,故意隐瞒自己患有严重疾病的事实,保险人在后续调查中发现后,就可以行使解除权。 保险人还可以通过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来行使可抗辩权。即使保险合同没有被解除,但如果发生的保险事故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有关,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比如,投保人在投保财产险时,隐瞒了保险标的存在的安全隐患,之后该保险标的因该隐患引发事故,保险人就可以拒绝赔偿。 此外,保险人也可能会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导致保险人原本应收取更高的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补缴相应的费用。这也是保险人行使可抗辩权的一种方式,以平衡保险合同双方的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人行使可抗辩权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首先,保险人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投保人存在未如实告知等符合行使可抗辩权的情形。其次,保险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保险法》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总之,保险人行使可抗辩权的方式主要包括解除保险合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和要求补缴保险费等,但这些方式的行使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以保障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