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后是怎么进行侦查的?


立案后的侦查是司法机关为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侦查的主要方面。 首先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审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且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的目的在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询问证人也是重要的侦查方法。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通过询问证人,可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线索和证据。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并且要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勘验、检查是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的查看和检验。通过勘验、检查,可以发现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例如,在犯罪现场,侦查人员会仔细勘查现场,寻找指纹、血迹、毛发等物证。《刑事诉讼法》对勘验、检查的程序也有明确规定,如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搜查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的活动。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等进行封存、扣留的行为。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一种侦查活动。常见的鉴定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痕迹鉴定等。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技术侦查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技术侦查措施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等。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通缉是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总之,立案后的侦查是一个严谨、复杂且依法进行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从而有力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