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污染罪涉及30吨是怎么判定的?

我想了解一下,如果在环境污染相关案件中涉及到30吨这个数量,比如可能是排放、倾倒了30吨污染物之类的,法律上是怎么来判定是否构成环境污染罪的呢?我不太清楚具体的判定标准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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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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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罪一般指的是污染环境罪。简单来说,污染环境罪就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涉及30吨的情况判定,需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例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如果这30吨属于危险废物,那么大概率是构成污染环境罪的。不过,如果这30吨不是危险废物,而是其他有害物质,就需要进一步看是否符合该解释中其他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比如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等情形。只有符合这些法定情形,才会被认定构成污染环境罪。 所以,判定涉及30吨是否构成环境污染罪,关键在于确定这30吨物质的性质,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解释中“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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