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债权人的抵销权是怎样体现的?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抵销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债权人一方面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另一方面又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那么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用自己的债权来抵销所负的债务。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对债权人的抵销权做出了明确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债权人行使抵销权的前提是债权债务关系均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这是为了保证抵销权的公平性和合理性,防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务人利用抵销权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如果允许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进行抵销,可能会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比例降低。 当债权人主张抵销权时,应当向管理人提出。管理人会对债权人的抵销主张进行审查,核实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抵销的条件。如果管理人无异议,抵销权即可实现。若管理人有异议,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可以减少清算程序的复杂性,提高债权的清偿效率。它避免了债权人先向破产企业履行债务,再等待破产分配受偿的繁琐过程,使得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更及时的保障。但同时,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法律也对抵销权的行使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债权人才能合法有效地行使抵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