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死刑复核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我有个亲戚涉及一起严重犯罪案件,可能会面临死刑判决。我特别担心,想了解一下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怎么规定的,这个程序能起到什么作用,具体的流程又是怎样的,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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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刑复核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这一程序旨在确保死刑判决的正确性和公正性,防止错杀、滥杀。下面将从多个方面详细介绍其规定。 首先,关于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复核程序适用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也就是说,只要是被判处这两种刑罚的案件,都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其次,管辖法院。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再者,复核的具体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会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情况。在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后,复核后的处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如果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总之,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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