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具体是如何处罚的?
我所在的学校最近出现了一些教育设施安全隐患问题,担心要是真出了事相关人员会受到怎样的惩处。想了解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在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处罚标准,以及认定标准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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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处罚及相关内容: **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认定标准**: - **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若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此罪,只能以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论处。 - **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过失犯罪,都以发生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两者存在区别: - **犯罪主体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罪主体只能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 **造成严重事故的原因不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中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对自己明知的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以致贻误时机,致使发生严重事故;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 **立案追诉标准**: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 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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