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在学校工作,对学校设施安全这方面比较关注。想弄明白到底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呢?是关于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还是客体等哪些具体条件会涉及这个罪名呀,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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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是主体条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像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对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还有学校上级机关、有关房管部门的主管人员等。简单来说,就是那些有责任保障教育设施安全的人。 其次是主观方面,这里表现为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是说,这些责任人虽然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但对严重后果却没预料到,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 然后是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这里的“校舍”包括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等;“教育教学设施”如实验室、体育器械等。要是明知有危险却不履行职责去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比如发现体育器械有损坏可能伤人却不维修,不报告,最终导致重大事故,就符合这一条件。 最后是客体条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保障教育机构正常运转以及师生安全是很重要的,如果因为教育设施问题影响到这些,就可能涉及犯罪。 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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