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卖房在离婚时怎么判?


在婚姻关系中分期卖房,离婚时的判决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首先要明确“分期卖房”的含义,这里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还处于分期还贷阶段,尚未还清贷款,此时打算出售该房屋;另一种是夫妻出售房屋后,房款是分期收取的。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购买且处于分期还贷的房屋,在离婚分割时,通常会先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一般会考虑房屋的购买时间、出资情况、产权登记等因素。如果房屋是婚后购买,无论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通常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可能会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补偿的金额会根据房屋的市场价值、已还贷款、未还贷款等情况进行计算。例如,房屋购买时总价为100万,首付30万,贷款70万,婚后双方共同还贷20万,此时房屋市场价值涨到120万。若法院将房屋判归一方,那么取得房屋的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金额会参考双方的出资情况和房屋增值部分等因素。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即出售房屋后房款分期收取,这部分分期收取的房款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如何分割这部分分期款项。若协商不成,法院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不过,如果一方在购房、卖房过程中付出较多,比如一方承担了更多的装修费用、寻找买家的费用等,法院在分割时可能会适当予以倾斜。此外,如果存在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总之,分期卖房在离婚时的判决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