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否可以公证赠与?
我有一套安置房,想把它赠与给我的亲戚。但不知道安置房能不能进行公证赠与,我担心手续上会有问题,也怕不符合法律规定。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安置房到底可不可以公证赠与呢?
展开


安置房能否公证赠与,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安置房的概念。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从法律层面分析,如果安置房已经取得了完整的产权,那么它在法律性质上就和普通的商品房类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既然安置房的产权人拥有完整产权,就意味着其对该房屋有处分权,当然可以将房屋赠与他人。而且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到公证机构办理赠与公证。公证的作用是对赠与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不能撤销赠与。 然而,如果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完整产权,可能存在一些限制。比如有些安置房会有一定的限制交易期,在这个期间内,房屋的流转可能会受到政策的约束。这种情况下,虽然赠与合同本身可能是有效的,但公证机构可能会因为产权不清晰或者不符合政策规定等原因,拒绝办理公证。因为公证机构需要确保其公证的事项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所以,在考虑对安置房进行公证赠与时,一定要先确认该房屋的产权状况和相关政策规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