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是如何界定的?


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不法行为人通过网络实施的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下面我们从多个方面来详细了解网络侵权的界定。 从主体方面来看,网络侵权涉及的主体有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是指使用网络服务的个人或组织,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则是为网络用户提供各种服务的平台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表明无论是普通的网络用户,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都可能要承担责任。 在行为方面,网络侵权行为具有多样性。常见的有侵犯名誉权,比如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诋毁他人,损害他人的名誉和声誉;侵犯隐私权,像未经他人同意公布他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侵犯知识产权,例如未经授权在网络上传播他人的作品、专利等。这些行为都属于网络侵权的范畴。 从过错认定角度来说,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权益,仍然积极实施该行为;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侵权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网络侵权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主体、行为、过错等多个因素。当我们的权益在网络环境中受到侵害时,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