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是如何起算的?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它的起算方式。 首先,对于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不判处主刑,仅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也就是说,从判决正式生效,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的时候起算。例如,法院在2024年1月1日判决某人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2年,那么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时间就是2024年1月1日,到2026年1月1日结束。 其次,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比如,某人被判处管制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那么管制开始执行时,剥夺政治权利也同时开始,管制执行完毕,剥夺政治权利也随之结束。 再者,对于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意味着,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在这3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他没有政治权利。当3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附加的2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如果他被假释,那么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最后,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情况。因为死刑和无期徒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被判处这两种刑罚的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过,如果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后来减为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当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其刑期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