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诈骗罪如何量刑最轻?


多人诈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共同犯罪实施诈骗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争取最轻的量刑,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主犯和从犯在量刑上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一般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而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如果在多人诈骗案件中处于从犯的地位,相比主犯来说,有更大机会获得较轻的量刑。比如只是协助传递信息、提供一些简单帮助,没有直接实施核心诈骗行为等,就可能被认定为从犯。 其次,犯罪后的表现也对量刑有重要影响。如果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这属于自首情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例如,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配合调查,详细交代整个诈骗过程和自己所参与的部分。另外,如果有立功表现,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比如向警方提供其他诈骗团伙的犯罪线索,帮助警方破获其他案件。 再者,积极退赃退赔也会影响量刑。诈骗分子将骗取的财物主动返还给被害人,弥补被害人的损失,这体现了其有悔罪表现。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积极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比如将诈骗所得的钱财如数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此外,认罪认罚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法庭上主动承认自己的罪行,接受法律的制裁,表明自己已经认识到错误,这种态度也会对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总之,多人诈骗罪要想量刑最轻,需要综合考虑在犯罪中的作用、犯罪后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并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来争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