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是如何受到法律保护的?


肖像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这就从法律层面确认了公民对自己肖像的各项权利。 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不得实施一些行为。依据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比如在前面提到的照相馆未经同意将顾客照片用于橱窗展示的情况,就属于典型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公开使用其肖像的行为,侵犯了顾客的肖像权。 当肖像权受到侵犯时,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同时,依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肖像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如照相馆撤下用于展示的照片;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可能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对于一些合理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况,法律也有规定。例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这些合理使用的情况不需要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但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总之,法律从多个方面对肖像权进行了保护,保障公民的肖像权不受非法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