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行政诉讼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在法律领域,不动产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关乎到当事人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进而影响到整个诉讼流程的推进。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不动产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方式。 首先,我们要明确专属管辖的概念。专属管辖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对于不动产行政诉讼,我国法律规定了专属管辖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意味着,只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引发的行政诉讼,都应当由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例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就应该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其次,我们再看一下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来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就是说,大多数不动产行政诉讼案件首先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也有特殊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所以,如果不动产行政诉讼涉及到上述情况,就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不动产的征收决定引发的行政诉讼,就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 此外,在实践中还可能会出现管辖权争议的情况。当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总之,确定不动产行政诉讼管辖,需要综合考虑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以确保诉讼能够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