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明确承诺的方式该如何处理?
我和别人谈了个合作的事儿,对方也有合作意向,但在合同里没明确承诺的方式。现在事情有了新进展,我不知道该按照什么方式去确定对方的承诺,也不清楚要是对方不按我想的方式承诺,这事儿该怎么处理,想知道在法律上遇到这种情况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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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和日常交易中,承诺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当没有明确承诺的方式时,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承诺需要以通知的形式告知要约人。通知可以是书面的,比如信件、电子邮件等;也可以是口头的,像电话沟通、当面交流等。 然而,如果根据双方以往的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中明确表示可以通过行为来作出承诺,那么受要约人实施相应行为时,也视为作出了承诺。例如,在长期的业务往来中,双方一直默认以发货行为作为对订货要约的承诺,那么即使没有明确通知,发货这一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有效的承诺。 当没有明确承诺方式且难以根据交易习惯判断时,受要约人应当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承诺。合理方式通常要考虑交易的性质、行业惯例等因素。如果受要约人以一种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让要约人知晓其承诺意思的方式作出表示,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的承诺。 要是在承诺方式上产生了争议,双方可以首先进行友好协商,明确彼此的意思表示。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公平、诚信等原则来判断承诺是否有效成立。总之,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最好在要约中明确承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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