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是怎样的?
我因涉及一起案件,公安机关说可能会对我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想知道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包括适用条件、执行方式、我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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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或者涉嫌特定犯罪时,在指定的居所对其进行监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的措施。 从适用条件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有固定住处就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没有固定住处,或者是涉嫌上述两类严重犯罪且在住处执行会妨碍侦查时,才会指定居所执行。 在执行方式上,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一系列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等。 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享有一定的权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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