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吗?


在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有可能需要给予适当帮助的。这体现了法律对处于弱势一方的保护和公平原则。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生活困难”这个法律概念。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实践,生活困难一般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离婚后没有住处等情况。比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且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或者一方离婚后没有自己的住房只能租房居住且经济能力难以承担房租等,都可能被认定为生活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规定为生活困难一方在离婚时获得帮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当符合生活困难的条件时,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义务。 那么,这种帮助的方式和程度是怎样的呢?帮助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以是金钱上的一次性补助,也可以是提供一定期限的居住房屋等。具体采取哪种方式,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按照协商的结果来执行。例如,双方可以协商由有负担能力的一方每月支付一定金额的生活费给生活困难的一方,或者提供一套住房让其居住一段时间。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求、另一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比如,如果生活困难一方患有严重疾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而另一方经济条件较好,法院可能会判决另一方给予较多的经济帮助;如果生活困难一方只是暂时失业,有重新就业的能力,法院可能会判决给予一定期限的帮助。 总之,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在有负担能力的情况下应给予适当帮助,这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旨在保障离婚后双方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