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国有资产罪是如何构成的?


出售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了解其构成要件。 首先是主体要件。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里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中,对国有资产的处置有直接决策权和管理职责的人员。简单来说,就是那些能够决定国有资产是否出售、以什么价格出售的人。 其次是主观方面。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徇私的动机。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仍然故意实施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往往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或者出于其他不正当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对市场行情判断失误而导致国有资产低价出售,一般不构成此罪。 然后是客体要件。出售国有资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的国有所有权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对其进行合理的管理和保护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体现。任何非法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都会破坏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损害国家的利益。 最后是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保护、管理、转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是指行为人在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或者交易时,故意压低国有资产的价值,使其低于市场正常价格。同时,这种行为还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都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总之,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出售国有资产罪,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个构成要件。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