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粮食会如何定罪?


走私粮食定罪主要依据其偷逃应缴税额以及情节严重程度,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走私粮食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所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就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对于走私粮食的具体定罪,关键在于确定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而偷逃应缴税额的计算,一般是根据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税率等来确定。如果偷逃应缴税额达到“较大”标准,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粮食的,即使偷逃应缴税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也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总之,走私粮食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